单证放行和已放行和已结关区别:单证放行是指报关单放行,已放行是指货物放行,已结关是指海关已为该票货物办理结关手手续。结关在放行之后,结关后海关会向电子口岸发送电子数据,若只是处于已放行的单子,说明尚未结关,现在一般货物出口后5个工作日内海关会为货物办理结关手续。出口时报关/截关/结关/通关的先后顺序:出口时会在截关日期前准备好资料先报关,截关后货物放行装船离港,船舶办妥结关手续后带货离港。所以,结关日期一般晚于截关日,更是晚于报关日。而这一些系列动作完毕后才能算完整的通关。因此,时间先后顺序即报关-截关-结关-通关。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出口,期待您的光临!北京出口美国
国际海运组合家具包装:组合家具体积往往过大,造成整体搬运,装柜困难,需化整为零,对零配件分别包装。拆卸后的零配件依次编号,按照大小依次组合拼块,螺丝用杂物袋装好,编号。***层用棉白纸对拼块进行打底处理,然后使用气泡膜均匀包裹一层,第三层用牛皮纸按照配件形状进行相应裁剪后封箱胶带封口,包装完成。国际海运贵重电器包装:此类物品需预处理:冰箱需拆开后盖将水盘里的水放掉,干毛巾擦干,电源线缠绕在后挡板上固定,储物室隔板需拆掉;电视机需拆除底座,电源线缠绕在机后缠线板上完毕后可进行包装。包装过程如下:***层使用棉白纸打底,第二层使用气泡膜均匀包裹,第三层使用珍珠棉包裹,第四层使用加厚纸板裁剪,封箱胶带封边。以上是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你带来关于国际海运的相关信息,更多关于国际海运咨询我司,我司诚信与你合作。北京出口美国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出口的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
集装箱运输方面,在太平洋航线和亚欧航线的带动下,从2002年开始集装箱贸易量有了快速增长。2003年国际集装箱贸易总量为7900万TEU,同比增长,2004年增长幅度上升到11%,为8770万TEU。2005年太平洋航线运量将上升12%,亚欧航线增长15%,而大西洋航线保持稳定,增幅不大,2005年整体集装箱运量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左右。我国集装箱海运量占世界总量的20%左右,在太平洋东行航线和亚欧西行航线上更是占有60%以上的运量。我国2005年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80万TEU,增长率达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船队建设看全球1000总吨以上干散货船5700艘,共,分布在数百个船公司。中国船公司拥有579艘,;中国香港地区船公司拥有261艘,1819万载重吨。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共有运力,占世界。我国从事国际航运的船公司已达231家,总运力达到2210多万载重吨,居世界第九位。我国航运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独资、合资航运企业和办事机构已达数百家,承运的第三国货物比重日益提高。
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和被电放人,就可以提货。优点是方便、快捷,安全(避免提单遗失的风险)。缺点是发货人不能控制货权。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和被电放人,就可以提货。优点是方便、快捷,安全(避免提单遗失的风险)。缺点是发货人不能控制货权。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出口,有需求可以来电!
走运货品(Consignment)由承运人在某一时刻及地址接纳邮寄人一件或多件的货品,并以单一的航空货运单承运至某一意图地的。发货人(Consignor)等同于邮寄人。集运货品(ConsolidatedConsignment)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邮寄人邮寄的货品拼成的一批货品,每位邮寄人都与集运署理人签订了空运合同。集运署理人(Consolidator)将货品集组成集运货品的人或安排。COSAC(CommunitySystemsforAirCargo)“高识”核算机体系的缩写。是上海国际空运货站有限公司的信息及中心物流办理核算机体系海关(Customs)担任征收进出口关税、查缴和麻醉品买卖及乱用的安排(在上海港称上海海关)海关代码(CustomsCode)由上海海关(C&ED)为一批货品加注的代码,以表明清关成果或需求货站经营者/收货人采纳何种清关举动。清关(CustomsClearance)在原产地、过境和在意图地时为货品运送或提取货一切必要完结的海关手续。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服务值得放心。北京出口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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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客户的朋友都不妨未雨绸缪,了解一下可能面临的风险。印度有法律规定,允许不付款不提货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印度海关只允许30天堆放。若进口商不申请延期,货物将会被拍卖或弃货。因此,港口大规模***后,有可能导致买方拒绝收货风险。印度人的“不付款”在技术上是合法的,正如广东话俗语说——货到地头死。在技术上是这样操作的:当货物抵达天,印度进口商会做一个仓单申报,其中会写进口人的进口编码,这些都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合理在于,一旦将IEC编号(进口人编码)写好,之后的行为将由IEC编号的进口商来执行,包括退运、拍卖。这时货权已经归进口商了。这其中的实质是货权分离。国内工厂普遍认为持有提单便是控制货权,但印度贸易的特点在于持有提单只是海上货权,而非LANDING(在陆)货权。货物抵达前的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是(IEC编号),货权便已经默认为是此进口商,和提单没有任何关系。以APL(美国总统船运)的内部规定为例,船到港前,必须提交IEC编号,这是法令,印度货物的在地货权,中国工厂不能掌握。北京出口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