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律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法律咨询与评估: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的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客户评估商标的注册可能性,根据商标的独特性、***性以及与已有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准备申请文件:律师会指导客户准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营业执照等,确保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代理注册申请:律师可以代理客户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确保申请流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导致申请被驳回。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如果在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纠纷,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客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商标保护策略:律师还能为客户提供商标保护策略,包括商标的合理使用、**方式等,以比较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商标权益。 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品牌商标选择
商标法的重要原则***性原则商标应当具有***特征,能够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开来。例如,“苹果”作为电子产品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性,而“通用的描述性词汇”如“质量”“美味”等通常不具备***性。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例如,甲和乙都申请注册“阳光”商标用于服装,甲先申请,则甲的申请优先获得审查。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比如,恶意抢注他人已经有一定**度的未注册商标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品牌商标选择商标的单义性,就是指作为一个排他性质的法律符号,消费者对商标所属意义理解歧义性。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打造了一系列特色产业、扶贫项目以及区域品牌,但由于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情况,特色产业、扶贫项目以及区域品牌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屡有发生。其中,乡镇名称被注册为当地特色产品的商标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此类地名虽非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但如果该地名产地含义明显,由非当地的申请人注册使用,一方面会导致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认,另一方面会阻碍其他从业者正常合理地使用该地名,对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行政机关依职权坚决打击此类申请注册行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
商标撤三申请时间怎样起算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复审商标权利人主张维持注册复审商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复审商标权利人负有对其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举证义务,同时复审商标权利人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诚实守信义务。案件审理中一旦发现证据确存疑点,将会对全部在案证据从严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有实际需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通过口头审理,当事人当面质证、充分论证,对案件事实辩论越深入,审查员及合议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越准确,更有利于合议组作出公平的裁决。复审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若其不积极配合、消极对待,其怠于行使举证义务的行为将会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商标诉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品牌商标选择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的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品牌商标选择
2019年的《商标法》相对2013年《商标法》更改还是很多例如: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三条: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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